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