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