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