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