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