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