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以及用捐赠款购置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