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火灾发生后,因抢救人员、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使用临近建筑物、有关设施,以及拆除、损坏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