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