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