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政府或者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