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具有阻燃标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