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八)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及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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