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