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