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投标者和招标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