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投标者和招标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