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