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