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告等手段作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