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