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及其主要违法事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