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