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