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交易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二)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竞争;

(三)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

(四)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