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交易行为:(一)胁迫他人同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二)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竞争;(三)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四)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