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