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对商品价格、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制作成份、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等方面作虚假宣传:

(一)广告宣传;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三)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利用新闻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的经营者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