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