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