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