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