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