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