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