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