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