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以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