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证明,并交回原登记证书和牌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