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