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当年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