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退回的新兵,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原征集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善后工作。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