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部队检疫和复查期间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合格的,由部队带回;复查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接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