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规定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决策;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
(六)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