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最近一次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