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破坏体育设施、丢失体育器材或购置伪劣的体育器材,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