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体育工作中,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挤占、挪用、克扣、私分体育经费,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体育活动赞助费、广告费及其他体育活动收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归还,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