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