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