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