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二个学时的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段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