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等防震减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