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